一、代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建议,应以即时答复、转办交办、代表建议等方式处理。
二、对于选民反映的事项,能够即时答复的,代表须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事项,由联络站工作人员进行记录、整理、汇总,分类分级妥善处理。
三、属于镇级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街)人大主席团(工委)转交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区级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转交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需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至同级人大,并由代表或联络站及时向选民反馈。
四、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报市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作为议案建议在上级人代会上提出。
五、对于选民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热点问题,且属于区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专题视察或调研,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促进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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