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2024年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为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襄州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公布8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区燃安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在程河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程河镇“美的电器”商户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明,“美的电器”商户为张某安,其在襄州区程河镇双埠路“美的电器”店内存放27个13公斤燃气罐,其中19个空瓶,8个装有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三)处理结果

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对张某安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任某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今,任某富违反国家规定将二十一罐危险物质液化气存放在襄州区程河镇埠口村自家楼房一楼。2024年1月31日,程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处理结果

襄州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任某富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由于被处罚人具有年满七十周岁的情形,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案例三:张某庆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上午,区燃安办组织相关单位在伙牌镇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在伙牌镇老煤气站张某庆居住的平房内发现其存在非法存储、买卖、运输液化气。伙牌镇派出所现场扣押13公斤液化气25罐(其中9罐满罐液化气,16坛空罐)、5公斤液化气2罐(其中1罐满气,1罐空罐)以及倒气枪、电子秤等相关设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三)处理结果

襄州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煤气罐27罐、加气枪1把、电子秤1台。

案例四:陈某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7月25日22时,当事人陈某华驾驶本人所有的豫R929WR(蓝)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到襄阳市深圳工业园襄阳某气体有限公司购买一百公斤液化石油气运回河南省新野县新甸铺镇刘湾村下陈家四组陈某华家中。2024年07月26日09时,陈某华驾驶豫R929WR(蓝)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宋湾村去给私人用户灌液化石油气,在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宋湾村给私人用户共灌了二瓶十三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后,陈某华驾车准备返回家的途中,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S316省道宋湾村路口,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查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处理结果

陈某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襄州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华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陈某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襄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某庆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区燃气安全集中整治专班在龙王镇肖集村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时,现场查获一起非法倒灌黑气事件,杨某庆驾驶黄色三轮麻木车运输13公斤液化气罐18罐(其中11罐满罐,7罐空罐)到龙王镇肖集村等地销售,车上载有倒气枪、电子称等相关设备被民警现场查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杨某庆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销售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局给予杨某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六:史某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至今,史某会为牟利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液化气。2024年10月25日,区燃安办联合石桥镇派出所民警从史全会家中查获8个50KG气液双相瓶、20个15KG液化气瓶、2个5KG液化气瓶,共计约205公斤液化气,另有1台电子称、1套倒气枪。截至被查获时,史某会非法获利共计1000元,史某会到案后对自己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史某会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史某会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张某莲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1日,张某莲在无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封闭式的银色面包车为襄州区内燃机车建设银行附近的商户运输液化气,张某莲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张某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陈某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18时50分,当事人陈某玉所有的鄂

FP3X96(蓝)大运牌轻型厢式货车由驾驶员董某某驾驶,从枣阳市吴店旭升液化气站运输83个旧液化石油气瓶到河南省邓州市永安气瓶检测中心,此次运输八十三个旧液化石油气瓶的运费是166元,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与卧龙路交叉路口,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查获。

(二)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处理结果

陈某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襄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襄州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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