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药没有“后悔药” 药店可以不退换

网上购买的治疗内风湿方面药品,收到药品后又后悔不想要,要求商家退药退款。张湾市场监管所接到这个特殊的投诉后,依法支持药店不予退换,以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1月18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消费者杨女士在拼多多店铺下单从襄州区张湾街道启圣大药房购买了【远大 硫酸羟氯喹片0.2g10片\盒】5盒,实付款122元。1月20日,药店发出5盒药品。1月24日,杨女士收到药品。几天后,杨女士以药店发错货为理由要求药店退药退款,药店拒绝了杨女士的退款诉求。2月10日,杨女士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

张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王拥政、江东军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核实,通过查询店铺药品链接,药店发出的药品与杨女士所要购买的药品标题、图片一致,药店并未发错药品,且提供了此药品的索证索票手续。杨女士这个看似合理的诉求,却与当前药品管理的严格规定产生了碰撞。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出台这条规定的背景在于药品从生产到患者手中,整个供应链都被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层层守护。药品一旦脱离了规定的储存环境,即使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也不能保证药品未被调包,或者因保存不当而致使药品质量发生了变化,进而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执法人员认为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随意退换。执法人员在确认并非药品质量问题后,耐心向杨女士解释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药品不可随意退换的深层原因,说明这并非药店故意刁难,而是为了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身症状及医师开具的处方,慎重选择药品,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有效期后购买;如果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保留好购买凭证和药品原包装,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常卫东

编辑:云花

审核:宋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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