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襄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襄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4.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

1.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5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

3.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0.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4.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0.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有更严格要求的,发布单位应及时修订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在襄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3.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4.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从事爆破作业。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三、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周边或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管理。

本《保护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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