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襄州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安办”)梳理形成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旨在督促引导相关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襄阳市襄州鑫益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0日至7月14日,襄阳市襄州鑫益液化气有限公司向24户燃气“三件套”(含减压阀、连接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户提供燃气服务。2025年8月12日,执法部门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8月29日,经执法人员联合燃气主管单位复核,24户用户中仅宋某财、潘某勤2户完成合规“三件套”更换,剩余22户暂未整改到位。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应条款“情节较轻(无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二:张某波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湾子村一组核查发现,张某波在未办理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无专用存储仓库的情况下,于其住所内非法储存坛装液化石油气。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张某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10时许,王某海在未取得危险物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营资质的面包车运输液化石油气,执法民警现场查获液化气11罐及灌装设备1套。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王某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四:张某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1日,区燃安办联合伙牌镇派出所在襄州区伙牌镇湾子村核查发现,张某波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住所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现场查扣钢瓶46个、倒气枪、电子秤等经营工具。
(二)法律依据
张某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且实施钢瓶倒灌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区城管执法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张某波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加某朝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起,加某朝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2025年1月22日11时许,石桥派出所民警在其住所查获液化气坛30个(含13KG容量26个,其中满坛7个;10KG容量空坛1个;5KG容量空坛3个)及倒气枪1套,现场扣押液化石油气共计91KG。截至查获时,加某朝累计非法获利1000元。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加某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六:杜某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6日,区燃安办联合成员单位在峪山镇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检查时,发现杜某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住所内存放13公斤规格液化气瓶23个、导气设备1套,涉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杜某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之规定,区城管执法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杜某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0.00)。
案例七:孙某英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9日,执法民警现场查获孙某英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6罐。经查,2025年8月初至9月初,孙某英多次前往河南省购买无二维码标识的液化石油气罐,运输至襄州区古驿镇用于自身使用及对外售卖,累计非法获利600元。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孙某英作出如下处理:1. 行政拘留7日;2. 追缴非法所得600元;3. 收缴违规液化石油气罐6罐。
案例八:张某波非法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执法人员在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湾子村张某波住所内,查获其非法收购的旧液化石油气钢瓶22个。经查,张某波未向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亦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襄州区经济开发区城建部门当场收缴上述22个液化气钢瓶。
(二)法律依据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波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张某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再次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8日,区燃安办联合伙牌镇政府在伙牌镇湾子村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张某波在其住所内存放液化气瓶22个。经查,张某波曾于2025年4月2日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液化气,被依法处罚;2025年8月至9月期间,其再次违反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三轮车为周边村民运输、售卖瓶装燃气。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区城管执法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考虑其存在“再次违法”情节,决定对张某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5000元(¥5000.00)。
案例十:杨某贵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区燃安办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河南省邓州市都司镇居民杨某贵涉嫌在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社区非法买卖、运输液化石油气。区燃安办将该线索移交襄州区石桥镇派出所,后石桥镇派出所转至河南省邓州市都司镇派出所。
2025年11月13日,邓州市都司镇派出所民警在邓州市都司镇鲁家村杨某贵住所开展核查时,于其庭院一楼仓库内查获违规储存的罐装液化石油气44瓶。经现场询问核实,杨某贵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买卖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杨某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
襄州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员:刘辉
编校:陈 静
责编:张心亦
审核:郭红敏
终审:李曼君



请输入验证码